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贵重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机制,促进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适应综合性大学的发展要求,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包括:
1.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不足10万元,属于国家科技部统管的23种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3.经学校认定,可纳入共享范围的教学科研设备。
第三条 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学校支持、鼓励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挖掘资源潜力,为社会提供科技需求服务,帮助解决技术难题,提供技术咨询等,寻找、引进、创建开源增收渠道。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共享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基本实施原则是“专人管理、资源共享、成本核算、有偿占用、有偿使用”。
第六条 鼓励开放利用,避免重复购置,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七条 降低运行及维护成本费用,提高投入产出比例,逐步实现以机养机的目的。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可利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从事有偿服务活动。
第九条 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和管理人员应与使用人协商确定设备使用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章 收费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校内、校外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校计划内的实验教学用机免费(毕业设计除外),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统一排课,其余项目实行收费制度。
第十一条 收取费用的构成要素有:设备的折旧费、维修费、消耗费用、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等。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执行时,对校内单位和个人优惠70%。
第十三条 为方便计算,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暂以小时为单位,以仪器设备原值为依据。一般收费范围按仪器设备原值的2~3元/万元·小时,仪器设备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2元/万元·小时收取,30万元以下的按照3元/万元·小时收取;不足30分钟的,按半小时计算,超过30分钟不足6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特殊的耗材、试剂按实际价格另行收费。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可参照此原则标准,协议商定仪器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资产处备案。
第四章 仪器设备申请使用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审核、交费
1.使用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向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提出仪器使用申请,包括使用的设备名称、数量、使用目的及要求、使用人数、使用时间等;
2.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向使用申请人说明收费标准、仪器设备性能和资源条件等;
3.使用申请人填写仪器使用申请表,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4.使用申请人携带盖章后的共享服务申请表到财经处交费,财经处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开具统一印制的收费单据;
5.有关人员携带加盖仪器依托单位及财经处公章的共享服务申请表及收费单据到资产处审核,并领取机时票;
6.仪器依托单位依据机时票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五条 金额较大或较复杂的服务项目,必要时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五章 收入分配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收入,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费、工作人员的劳务费、业务培训费、水电费等。
第十七条 分配比例: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基本运行费80%,职能部门管理费5%,学校留成15%。
第十八条 基本运行费由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掌握使用,其中额定机时以外的部分:40%用于仪器设备的基本运行、材料消耗、维护保养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60%用于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额定机时以内的部分:70%用于仪器设备的基本运行、材料消耗、维护保养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30%用于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职能部门管理费用于共享平台网络建设及维护费等业务费支出;学校留成用于支付水电费和补充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财经处负责监督。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相关单位今后仪器设备购置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以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时拟用于教学和科研的使用机时作为考核标准,每台仪器设备有效机时必须大于等于定额机时,详情如下:
1.定额机时:
03类仪器仪表:
通用设备:700小时/年
专用设备:400小时/年
04类机械类:400小时/年
05类计算机类:1000小时/年
其他类:视仪器设备实际情况确定
2.有效机时: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需的后处理时间
第二十一条 对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工作突出的单位,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设备购置经费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二条 因设备管理人员自身原因导致设备有效机时连续两年不能达到定额机时的,应收回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权。
第二十三条 非管理人员自身原因导致设备有效机时连续两年不能达到定额机时的,除对机组人员通报批评外,学校将对该仪器进行调拨,并在两年内对仪器依托单位新申购仪器设备时从严审批。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无正当理由闲置贵重仪器设备者(年有效机时达不到100),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乃至将该仪器重新进行调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资产处审核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定期对各单位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情况进行效益评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国家科技部统管的23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1 电子显微镜 13 荧光分光光度计
2 电子探针 14 核磁共振波谱仪
3 离子探针 15 气相色谱仪
4 质谱仪 16 顺磁共振波谱仪
5 各种联用分析仪 17 液相色谱仪
6 X-光荧光光谱仪 18 氨基酸分析仪
7 X-射线衍射仪 19 电子能谱仪
8 红外分光光度计 20 热天平
9 紫外分光光度计 21 差热分析仪
1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22 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
11 光电只读光谱仪 23 图象分析仪
12 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上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下一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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