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自制(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自制(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是实验室根据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为了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教学手段、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依靠学校教师和技术人员力量,自行设计、改造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条 自制(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范围:
1.根据创新实验方法的需要而进行研制或改造的仪器设备;通过修旧利废,重新开发再生的仪器设备。
2.专业性强,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急需实验教学设备;通过组装能开发学生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实验教学设备。
3.国内外市场上虽有供应但价格昂贵,通过改造与自制能节约大量实验教学经费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完全仿造,费用低于市场价格1/3,质量优于同类产品的。
4.有重大实验教学效益,具有推广价值,可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仪器设备。
二、项目经费和立项
第三条 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资助自制(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立项。
第四条 立项申请与每年教学设备购置计划同时申报,单位应填报“鲁东大学自制(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申请表”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自制(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究内容,阐明该项目的目的、经费开支预算、预期效益及计划完成时间等详细情况。
第五条 自制(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先由学院自行评审,经实验室主任、院领导签署意见,报资产处汇总。
第六条 自制(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立项主要原则为:优先考虑用于学生实验中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实验项目,直接面向学生的专业课实验项目,投资小见效快,具有较大教学效益、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 资产处汇总“项目申请表”,会同教务处、科技处、财经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审核申请项目及其经费预算,同时提出“项目立项计划”,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后的自制(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财经处开立经费卡。经费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计划组织实施,争取早出成果、早出效益。
第九条 研制经费和劳务费的管理. 项目需经费时,由项目责任人填借款单并签字,报资产处审批后,到财经处办理资金领用手续。采购原材料的所有发票,由项目责任人集中保存,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后,办理有关的固定资产入库手续。项目通过验收并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由资产处批准,领取相应的劳务费。劳务费按项目预算金额(外购设备和机加工大件附件除外)的10%比例提取。
三、考核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完成中期,各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向资产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如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向资产处书面报告原因及调整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自制(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经费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取消该自制(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收回该项目的经费,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自制(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完成后,应填写“鲁东大学自制(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验收鉴定书”,交资产处。学校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进行评定验收。
四、成果和管理
第十三条 自制(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通过鉴定合格,学校将承认其相应的成果,对该项目的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在职称晋级中视为取得同等水平的科研和教学成果;学校二年组织一次改造与自制仪器设备总结表彰会,对于优秀的自制(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学校将对参与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通过鉴定的自制(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知识产权归属鲁东大学,对于有推广价值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学校鼓励其进一步开发,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以扩大社会和经济效益,并体现仪器设备研制人员在技术转让、生产销售中的受益分配。
第十五条 凡耐用期在三年以上,单台价值超过800元以上的,必须及时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以项目决算费用和目前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等参考依据估算、认定该仪器设备的实际价值,办理固定资产帐、卡的入库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鲁东大学
201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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