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实验教学资源共享实施暂行办法
鲁大校发【2013】3号
为全面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利用实验教学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结合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校实验室(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中心)由学校统一规划、统一购建、统一调配;由相关学院负责日常管理,面向全校服务,共享使用。
第二条 要注重实验室的优化配置,整合功能重复的实验室,建立相关学科专业公用的实验教学平台,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中心)在为本学院学生开设实验课的同时,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安排承担外学院相关专业开设的实验课程,不得无故停开或缓开外学院的实验课。
第四条 实验室(中心)承接外学院实验课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具体办理如下:
1.需由外学院提供实验条件开设实验课的学院,在排课前应填写《需外学院开设实验课申请表》,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教务处。
2.经教务处审核后,将实验课开设计划下达给可承接相关实验课的学院,并由承接学院统一排定实验时间、地点,由教务处将实验课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学院。
3.承接学院根据实验教学实际,填报《承接外学院实验课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表》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的有关规定划拨低值易耗品购置经费。
第五条 实验室(中心)不能满足外学院开设实验课的要求时,由资产处牵头,教务处、人事处、财经处、相关学院共同参与,根据实验室(中心)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
第六条 每次实验课由一名实验教师和一名实验技术人员(可由教师兼任)共同完成。实验教师负责实验课的授课及辅导学生实验;实验技术人员(可由教师兼任)负责实验课的准备,并全程辅助实验。有关实验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负责核定,其中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时数×实验系数×组数(根据实验室的实际开课条件,每次实验课可安排一个自然班时,实验系数0.8;重复实验课或分组实验时,实验系数为0.5);准备及辅助实验工作量=实验时数×0.25×组数×系数(生物类、化学类、食品类系数为1,其它为系数0.6),实验教学工作量与准备及辅助实验工作量之和为实验教学工作总量,实验教学工作总量课时补贴按学校当年超工作量的津贴标准计算,并随学校分配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相关实验课时补贴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专门用于实验教学和管理人员跨学院授课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教学实验设备的维修维护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资产处统一管理使用,做到及时维护维修,以保证实验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八条 为进一步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对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共享收入分配进行适当调整:将仪器设备共享收入,全部划拨到仪器设备依托管理学院,由相关学院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其中人工费、实验耗材费及零星维修费由共享收入中列支。
第九条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资产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源共享与管理等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学校年度实验室建设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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