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教 育 厅
鲁教财函〔2017〕24 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 号),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现对 《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 号)中规定的国有资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处置审批权限
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 号)规定,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各高校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二)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三)对外投资(含股权);
(四)单项账面原值 30 万元以上交通运输工具;
(五)单项账面原值 300 万元以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
(六)单项账面原值 300 万元以上通用及专用设备;
(七)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各高校自行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各高校对持有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其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备案。
三、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调整完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 技术部门对所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进行处置,未经审批严禁处置资产。资产处置收入要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四、做好后续账务处理
资产处置事项完成后, 各高校要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并及时将资产处置信息录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确保资产信息动态化管理,实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本通知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起实施。
山东省教育厅
201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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