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鲁教财字〔2016〕9 号
各高等学校:
针对我省高校近年来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
题,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资〔2015〕90 号) 、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资〔2010〕50 号)等文件要求, 现就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资产租赁及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完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门部门负责资产租赁,并代表学校履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职责,禁止多头管理。
二、规范租赁程序
高等学校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所有租赁业务必须在校务公开栏或学校网站中公开租赁程序、 承租单位、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
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三、明确审批权限
高等学校下列资产一个会计年度内租赁期限累计超过 6 个月的租赁事项需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一)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二)位于县(市、区)以上政府驻地的独立院落租赁;(三)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四)单项账面价值 100 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对于租期较短、租赁价格较低的设备、场地、房屋等临时性租赁业务,由学校负责资产租赁的部门统一管理,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季报》中进行完整披露。资产使用部门不得自行租赁。
四、规范合同文本
高等学校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要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各高等学校和承租人不得另行制定合同文本,如有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需要补充相应条款。临时性租赁业务,也要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规定程序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
五、规范租赁时间
高等学校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确需超过 3 年的,每 2 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 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租赁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租赁的,高等学校应当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六、规范对外投资管理
高校所办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对停业停产、严重资不抵债、经营风险较大及不能有效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企业,要进行及时清理、关闭注销。对额度较小、所占股份较低,以及不能为学校发展带来收
益的对外投资业务要尽快办理撤资、撤股。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所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增减注册资本、投资设立子企业、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股权变动(包括国有股权数量、比例发生变更)等重大事项,应由各学校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发生发行债券、提供担保、资产处置、进行捐赠、分配利润、重大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应当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七、规范收入管理
资产租赁收入及对外投资收益金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学校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隐瞒、少收、不收或坐收坐支。
八、明确责任追究
减收、免收、缓收租赁收入及对外投资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违反本通知其他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 号)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追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 年 12 月 6 日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下一条: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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