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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04    作者:    点击:[]

鲁东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鲁大校发〔2014〕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适应教学和科研的发展要求,推进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共建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其效益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1.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不足10万元,属于国家科技部统管的23种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10万元,经学校认定,可纳入大型仪器设备范围的教学科研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配置要建立完善民主论证、受托管理、责任到人、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绩效考核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建要以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安排,集中财力,节省资源,避免分散投资、重复配置。

第五条 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利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可利用大型仪器设备从事协作研究、对外有偿服务活动,提高其利用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逐步实现以机养机的目标。

第六条 教学单位自筹经费购置的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学校统筹管理。

第二章 审批、采购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审批

(一)教学单位提出购置计划,经本单位教授委员会以及相关实验室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论证,确保技术先进、性能稳定、达到或超过定额机时,具有前瞻性、辐射性和良好的性价比。提供专家组成员签定的《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资产处。

(二)资产处进行汇总初审,提出相关意见,报学校教授委员会研究审议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按学校招标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验收制度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退赔

(一)由资产处和受托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工程(实验)技术人员、设备操作人员,组成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 (以下简称验收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统一协调做好验收工作。

(二)验收小组要在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培训操作及维修人员;阅读熟知技术资料;确定详实的验收方案;设计实验题目;准备检测仪器、试样、场地、水、电、气和专用工具等。

(三)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制度。验收主要内容、步骤和要求:

1.外观检查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按规程由校方、供货方共同认证开箱,依据合同规定和装箱单进行清点检验。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查验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面有无残损、锈蚀等现象,发现问题须当面质询供货方,拍照录相,双方签字确认,以便妥善处理。

2.数量验收

⑴ 以合同为依据,核对装箱单,开箱核实主机和附配件的数量及型号、编号与装箱单、合同书是否一致。

⑵ 数量验收要做好清点记录,若出现短缺,要写明箱号、品名、规格型号、应到数量、实到数量和缺少数量等。

3.质量验收

⑴ 大型仪器设备的质量(主要指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验查应按合同规定和要求进行。

⑵ 必须按说明书和操作手册指示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不得违章操作。

4.验收过程要认真做好验收时间、条件、情况和结果的记录。验收结束要写出验收报告,并附有验收的原始记录和有关图表等。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的大型仪器设备,要有经与校方共同签署的验收文件。

5.经过验收,凡仪器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性能和技术指标均符合合同约定时,可认定为验收合格;若仪器设备的数量短缺、型号规格不符、性能和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的约定时,则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6.凡经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按合同约定办理退货或索赔手续。大型仪器设备受托单位必须于索赔期终止前30天内,将有关凭据及验收报告等文件报送资产处,由资产处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7.进口的大型仪器设备保修期一般为12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凡大型仪器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后,由于元件材料、装配和设计等原因致使其技术性能下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功能时,受托管理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最迟必须在保修期满前30天向资产处提出保修要求.

(四)验收结束后,受托管理单位填写《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附检验原始记录和图表),一式两份,除受托管理单位留存外,需报资产处存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管理要严格执行“三定两严制度”。做到定室存放、定人操作和定期维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受托管理单位要制定管理、使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办法,如实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保养、事故处理、报废、处置等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及时报送资产处,资产处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制度。受托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常态化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维修和保养能力,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与检测。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停用,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和责任,及时报告资产处。资产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确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损坏严重、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大型仪器设备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报废处置。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实行合理的成本核算,具体包括设备的折旧费、维修费、消耗费用、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等。有偿使用收费标准需经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实行分类收费,即本校计划内的实验教学用机免费(毕业设计除外),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统一排课;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按照收费标准的70%执行;对校外服务一般按照标准全额收取。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收费以小时为单位,以仪器设备原始价值为参考依据。一般收费范围按其原值的2~3元/万元·小时;仪器设备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2元/万元·小时收取;30万元以下的按照3元/万元·小时收取;使用不足30分钟的,按半小时计算,超过30分钟不足6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特殊的耗材、试剂按实际价格另行收费。受托管理单位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也可按样品协议收费,相关收费标准报资产处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审核、交费

1.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根据自身需求到财经处缴费,并领取机时票。

2、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申请人向受托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要求;受托管理单位向使用申请人说明收费标准、仪器设备性能和资源条件,约定使用时间,提供优质服务,收取相应的机时票。

3、每年12月31日,受托管理单位填报《年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情况汇总表》,连同机时票报送资产处。资产处审核汇总,并向学校提交本年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报告和收入分配意见,财经处据此进行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学校将仪器设备共享收入,全部划拨到受托管理单位,由相关单位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其中人工费、实验耗材费及零星维修费由共享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单位根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要求,客观真实提供年度自评报告和考核成绩,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学校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奖惩和后期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定额机时和有效机时相结合的量化考核,以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时拟用于教学和科研的使用机时作为重要考核点,每台仪器设备有效机时应大于等于定额机时。

1.定额机时:

03类仪器仪表:通用设备700小时/年,专用设备400小时/年;04类机械类:400小时/年;05类计算机类:1000小时/年;其他类:视仪器设备实际情况确定。

2.有效机时: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需的后处理时间

第二十二条 因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自身管理原因导致大型仪器设备有效机时连续两年不能达到定额机时的,应收回其管理权;非管理人员自身原因导致大型仪器设备有效机时连续两年不能达到定额机时的,除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外,学校将对该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调拨,并在两年内对相关单位新申购仪器设备从严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绩效考评,对新购大型仪器设备实际使用效益与论证效益存在显著偏差的或造成新购大型仪器设备闲置浪费的(年有效机时达不到100)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鲁东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06]23号)和《鲁东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共享收费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科委统管 23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附件:国家科委统管 23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1.透射(扫描)式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气相色谱仪(层析仪) 16.顺磁共振波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差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

23.图象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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