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招投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鲁大校发〔2016〕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廉政建设,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四)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五)采购项目,是指采购上述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
(六)采购人,是指采购活动中的需求主体为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代理人。
(七)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采购项目隶属管理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应纳入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开标时资产处、审计处、财经处、项目承办单位派人到现场监督。属于招标范围的其他各类项目,均应由项目承办单位提请资产处组织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确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须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六条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对列入强制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第七条 加强学校招标采购信息化建设,建立学校招标采购信息化平台,更好地实现招标采购全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资产处、审计处、财经处、后勤处、基建处、图书馆、法律事务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审查批准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资产处、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招标采购工作;
(六)对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校内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作出处罚建议。
第九条 资产处是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拟定学校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收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的供应商资质要求、商务、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资料,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三)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定及公开择优原则,遴选招标代理机构,经学校批准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有关采购项目;
(四)按相关规定对采购项目依法组织采购;
(五)参与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六)对招标采购工作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七)参与学校重点项目的前期考察调研及项目验收工作;
(八)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落实“一岗双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九)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商务、技术要求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资产处报送招标采购计划及《鲁东大学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及招标受理单》、《鲁东大学工程类项目采购及招标受理单》;
(二)按照招标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招标采购前期的项目立项、论证、落实经费来源等准备工作;
(三)经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向资产处提交采购项目所需的供应商资质要求、商务、技术要求、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等资料;
(四)复核并确认采购文件中的商务、技术条款;
(五)参与开标及评审过程;
(六)组织报名供应商踏勘现场并对采购文件中商务、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七)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八)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财经处和法律事务室负责对项目采购文件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处、财经处负责随机抽取项目评审的评委,监督项目评审和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审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财经处负责核实经费来源及付款方式的认定,会同项目承办单位编报、追加、调整年度采购预算,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支付或者自行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对于集中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未经省财政厅核准,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国家重点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抄送省财政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20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自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10日;如采购进口设备且不在《集中采购进口目录》内,需公告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工作程序:
(一)项目承办单位应在采购项目核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资产处提交项目的立项、论证、商务、技术要求、供应商资质要求、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相关人员审签意见、采购申请、审计意见等材料。项目承办单位应早打算、早论证、早安排,避免因工作拖沓而影响采购项目实施进度;审计处应在收到项目承办单位采购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的造价审核工作;资产处自接收项目承办单位采购项目材料审核通过后,在没有特殊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工作。
(二)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资产处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委托协议书;
(四)资产处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计处、财经处、法律事物室审核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
(六)项目承办单位对采购文件中商务、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七)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采购人代表,并由审计处、财经处现场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开标评标活动,确定拟中标(成交)候选人。
(八)资产处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评标结果。
(九)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在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项目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送资产处备案。
(十一)资产处负责对招标资料进行归档,并在15日内向纪委备案。
(十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事项,验收完成后,验收报告送资产处备案。
第十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采购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四)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十九条 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参加评审的学校代表应当回避;对于技术要求高、情况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第三方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参加验收。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条 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招标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学校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书面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学校和招标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进行书面投诉,并列明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省财政厅依法进行调查时,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招标采购职能部门、评审专家、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内控机制,及时纠正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其他供应商以及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工作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财经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纪委(监察处)负责对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有关政府采购项目、校内招标项目的质疑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关于有关事项报送纪委备案的规定(试行)》(鲁大党发〔2016〕2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串通的;
(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准参与我校的采购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的;
(四)拒绝配合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依法做好相关采购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工作劳务酬金发放,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鲁东大学招投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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