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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04    作者:    点击:[]

鲁东大学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鲁大校发〔2016〕4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三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社会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集中采购。纳入预算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A、B、C类品目的,采购方式为“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民生项目或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规定由“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其他由学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工程项目以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服务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五条 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山东政府采购网”是目前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政府采购实行全流程信息公开,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的公开。

第六条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对列入强制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报

第七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审计处、财经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后勤处、基建处、图书馆、资产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库建设、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论证、编报审核工作;

(二)制定年度政府采购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对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三)定期组织召开政府采购工作进展调度会议,明确责任,解决问题,推进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四)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采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落实。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要“应编尽编”。学校年度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和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工程项目以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服务项目支出资金,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第九条 资产处牵头按照省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会同审计处、财经处、后勤处、基建处、图书馆等部门汇总、审核,提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财经处协助资产处录入并负责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工作。对于经省审批的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由资产处汇总审核,财经处确认经费来源,经学校研究同意后财经处负责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申请追加政府采购预算。获批准后资产处按相关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全面细致做好项目积累和项目库建设,广泛深入做好调研论证和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建立项目滚动预算机制。对于“一上”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各单位应细化项目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功能要求以及预算、造价金额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年终决算顺利开展,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时效。年初及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应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对因工作故意拖延影响执行速度而使政府采购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项目,凡同一项目内单项或者二级品目所涵盖的全部三级、四级品目合计超过16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工程类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方式,以单个项目的采购金额为确定依据,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批量集中采购。采购5台以上(含5台)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空调,采用“批量集中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类项目,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年度内实行“协议供货”的“A03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A07空调、空气调节设备”、“A08音、视频设备”类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累计总金额不得超过160万元(小型机、车辆、消防装备除外)。

第十五条 定点采购。采购法律服务、车辆加油、车辆维修、车辆保险,以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家具、印刷和单项采购金额8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采用“定点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送资产处,由学校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并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20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自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10日;如采购进口设备且不在《集中采购进口目录》内,需公告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一条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正式下达后,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应在预算下达后2个月内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对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上报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四)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流程。政府采购预算正式下达后,组织专家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分包论证、参数论证,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录入采购明细,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并逐级审批;审批后形成《政府采购确认书》,发布采购需求;录入委托协议(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协议签署后编写采购文件,经校内各职能部门会签后,发布招标公告;招标结束后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布招标结果,项目承办单位签订合同,组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款。

第二十四条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操作流程。凡属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在“应编尽编”的基础上,要严格落实“应采尽采”的要求。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内填报建议书时,应注明“是否执行建设部门工程招投标程序”,如选择“是”,即可不在系统内反映项目的公告发布、项目论证、专家抽取等具体操作。项目招标完成后,须在系统内录入合同方可申请资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批量集中采购的,根据《批量集中采购配置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每年4月份、8月份省财政厅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具体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中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学校供货,并开具发票。货物验收合格后,由财经处按合同约定付款。

学校建立“公共仓储库”,用于存放“批量集中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空调、复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和“协议供货”采购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等设备,各单位按相关规定领取、列支费用。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前,确需提前办理采购事宜,可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实施“预采购”。

(一)部门支出预算已经明确,但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尚未下达,确需提前采购的项目;

(二)“二上”预算指标基本明确但尚未批复下达的项目;

(三)年中追加预算且经省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

(四)预算资金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分拆采购的整体性项目;

(五)实施全省统一采购的转移支付资金项目;

(六)部分资金需由其他主体承担的采购项目。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书。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统一上缴国库;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参加评审的学校代表应当回避;对于技术要求高、情况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第三方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参加验收。

第三十条 财经处负责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支付或者自行支付采购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参加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其他供应商以及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财经处、资产处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将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六)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16〕19号)规定,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定期通报和重点约谈制度。省财政厅于每年二三季度末、第四季度每月末公布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年终对全年执行情况进行集中通报,对年底前尚未进入执行环节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回相应预算指标。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鲁东大学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鲁大校发〔201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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