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文件规定,处于监管期内的进口产品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主要内容如下:
1.减免税货物有无使用地点变更或移出监管地的情况,若有变动情况是否经主管海关同意。
2.减免税货物有无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情况,若有是否经主管海关同意。
3、减免税货物有无退运出境或者出口情况,若有是否经主管海关同意。
4.实际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是否与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的相同。
5.减免税货物是否按规定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或进行登记管理
6.其他需要向海关说明的情况。
请各单位对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对照设备清单(附件)核查并填写本单位有关情况说明,有上述情况的同时填写附表。所有材料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于2022年1月24日前交2号办公楼315室。联系人:周老师,电话:6695483
附件2:鲁东大学2021年减免税货物使用变化情况表 (1).docx
资产处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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