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捐赠管理办法
鲁大校发〔2015〕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尊重捐赠者意愿,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捐赠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捐赠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山东省鲁东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捐赠人(单位或社会团体)自愿向学校捐赠,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分为资金捐赠、史料捐赠、设备资产捐赠、图书资料捐赠和礼品捐赠。资金捐赠指各种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等的捐赠;史料捐赠指校史资料和文物捐赠,包括与学校相关的各个时期的重要文件、文稿手迹、历史照片、名人字画、领导题词等;设备资产捐赠指可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师生的各种仪器和设备的捐赠;图书资料捐赠指各种学术专著、名人书籍和软件资料的捐赠;礼品捐赠指除了资金、史料、设备资产、图书资料以外的各种礼品的捐赠。
第四条 所有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完全自愿、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捐赠管理机构
第五条 山东省鲁东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组织领导机构,对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是代表学校依法组织和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平台,学校各单位接受任何捐赠都必须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学校对各类捐赠实行归口管理,资金捐赠由基金会负责,物品捐赠由学校办公室、资产处、后勤处、图书馆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捐赠项目与方式
第八条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包括以下类型:
(一)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道路、桥梁、树木、绿化景点等。
(二)人才、学科及实验室建设类:特聘教授岗位、实验室、学院、研究院等。
(三)奖教助学金类:优秀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等。
(四)科研创新基金类:学生创新基金,教师科研基金、专项合作发展基金等。
(五)经基金会会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捐赠方式
(一)校内教职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学生个人或集体的捐赠,以学院、部门为单位统一交基金会财务专户入帐。
(二)校友以个人或原班级为单位的捐赠款项,可以通过校友会或学院将捐赠款项统一交基金会财务专户入帐,也可以直接联系基金会。
(三)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友好人士的捐赠,可直接与基金会联系,也可通过银行转帐,将捐赠款项存入基金会财务专户。
(四)各种捐赠统一到基金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存档备案。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在受理捐赠时,须填写《山东省鲁东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签订《捐赠协议书》,由基金会开具捐赠发票,提供捐赠证书、免税证明等,学校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接受的资金捐赠进入基金会专户,金融产品捐赠,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变现划入基金会账户;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类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
第四章 捐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的使用,以充分尊重捐款者的意愿为原则。
(一)凡有捐赠意向的,其捐赠的使用,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用于与捐赠意向相符的事项;
(二)凡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由基金会理事会统筹使用;
(三)捐赠的使用与管理情况,须告知捐赠人。
第十三条 所有捐款,由基金会理事会按以下原则统一管理。
(一)单项支出1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执行;
(二)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和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审核后执行;
(三)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和基金会理事长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所有捐赠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使用须填写《山东省鲁东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使用登记表》。学校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或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况信息要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五章 致 谢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要做好捐赠的发动工作。校友联谊会网站要及时公布与更新捐赠情况和相关信息。对筹资、引资等提供有效信息并捐款到位的个人和单位,学校将视其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尊重捐赠者意愿,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将采用不同方式致谢。
(一)捐赠款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者:
1.授予鲁东大学杰出慈善校友、鲁东大学名誉校友或受聘担任基金会名誉理事并颁发捐赠证书;
2.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3.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鲁东大学校友联谊会网站和《鲁东大学报》等开辟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简介和照片等;
4.根据实际情况,将学校的主要建筑(如图书馆、体育馆、校友园内景观等)用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或者铭文纪念,并载入鲁东大学校史;
5.根据捐赠者意愿,命名专项奖励、助学或者教学、科研、出版以及文化活动等基金。
(二)捐赠款项(价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者:
1.授予鲁东大学教育贡献奖并颁发捐赠证书;
2.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3.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鲁东大学校友联谊会网站和《鲁东大学报》等开辟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简介和照片等;
4.根据捐赠者意愿,命名专项奖励、助学或者教学、科研、出版以及文化活动等基金。
(三)捐赠款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者:
1.颁发捐赠证书;
2.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3.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鲁东大学校友联谊会网站和《鲁东大学报》等开辟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简介和照片等。
(四)捐赠款项(价值)10万元以下者:
1.颁发捐赠证书;
2.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鲁东大学校友联谊会网站和《鲁东大学报》等媒体上,公布捐赠款项数额和姓名。
(五)其他适当的致谢方式。
第十七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学校与捐赠者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和合作协议,捐赠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第十八条 捐赠者若有特殊要求,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捐赠者与学校协商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所有捐赠的使用与管理,接受学校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山东省鲁东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
2.捐赠协议书
3.山东省鲁东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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