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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压力容器进行送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3    作者:    点击:[]

各院部:

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要求,达到一定压力和体积的容器应作为压力容器进行监管。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按照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质监局)要求,我校压力容器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凡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需达到以下条件:1.操作人员必须有上岗证;2.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经烟台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我校压力容器必须每年送相关部门年检合格才能使用,每3年进行一次全检;若设备上带有安全阀或压力表,需单独送检,安全阀进行年检,压力表每半年检定一次。

由于我校之前未进行过相关送检手续,我处积极与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和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沟通,现已进行了上岗证的培训,为确保压力容器送检工作顺利进行,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凡未送检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送检合格后再启用;

二、确定一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负责每年的送检工作;

三、收集现有设备相关送检资料(由于有些设备年代较长,应联系厂家尽量补齐);

1.设备出厂有关资料 ,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图纸等;

2.设备安装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安装告知书、安装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证明等。

四、填写《未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提交电子表格,如附件)。

原则上,使用8年以上(含)的设备建议直接报废,若使用单位认为确实状态良好还可继续使用,在收集齐相关资料后也可送检。

据调研,已知我校部分高压蒸汽灭菌器属压力容器范畴,其它设备请各使用单位严格按《条例》要求自行确定上报。

请各使用单位高度重视,于2015年4月10日之前将压力容器管理人员、送检设备相关资料、《未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有压力表或安全阀的需在备注中注明)提交资产处实验室管理与维修科(红顶楼201室),电子表格发至sysglk209@126.com。由资产处审核相关资料后统一送检。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压力容器须立即停止使用,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自负。

今后,我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已检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每年定期送检,检定费用约800元/台/年,由学校统一负担,发票统一交至资产处审核后实报实销;

二、凡新购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带齐相关资料(设备出厂资料和安装资料),到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科登记备案,否则不能使用,未按期登记备案的压力容器检定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资产处咨询电话:6672089/6672002,联系人:张老师/李老师

烟台市质监局安监科电话: 6920120

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电话:18853582685

附:未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

鲁东大学资产处

2015年3月18日

未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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